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一、办理条件:
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2、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二、申报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2、经确认的初步设计图与建筑施工图;
3、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办理程序: 受理→组织审查、核实面积→批复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应建而未建或少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六、审批依据:《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调整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乐政〔2001〕37号)。
七、联系电话: 6152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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