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及设计图纸的审查
一、办理条件:
1、凡在乐清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民用建筑,符合乐政〔2001〕37号文件中所具备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
2、设计单位具有建设部颁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方案会审经要(单体3000m²以下,且总面积7000m²以下)或初步设计会审批复(单体3000m²以上,且总面积7000m²以上);
3、总平面布置图(规划局已审核的原件);
4、防空地下室及首层建筑结构图(包括口部详图);
5、防空地下室通风空调设计图;
6、建筑给排水设计图、防空地下室电管线图(平面图、轴测图)及平战功能转换施工初图、临战封堵详图。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批准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审批依据: 《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乐政〔2001〕37号)。
七、联系电话: 6152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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