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设施(含防空通信、警报)报废、拆除(迁移)及改造
一、办理条件:
1、因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要,而确需报废、拆除的、迁移及改造人防工程设施的;
2、新建的人防工程设施已落实。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注明报废、拆除的理由);
2、新建筑批准文件;
3、有关迁移、规划设计图、新建设安装的设计图纸。
三、办理程序: 受理→组织审查、核实面积→批复→签订补偿协议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审批依据: 《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
七、联系电话: 61529565